地下炒金隐藏多骗局,打击犯罪需多部门共管,参与黄金等贵金属、外汇保证金、期货、延期交割的现货等交易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
世界500强“史泰博”(中国)前董事长、前市政协委员金卫国日前因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一个曾经呼风唤雨的“红顶商人”最终至于如此境地,让人唏嘘。
近来,本市金融诈骗犯罪数量不断攀升,“发展”迅速。为更好地打击金融犯罪,日前上海市检察院在首届上海金融检察联席会议上发布了首部年度《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对2012年的上海金融检察情况进行了通报,同时对近年来的金融犯罪趋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金融犯罪由中心城区向郊县蔓延
据《白皮书》相关数据显示,2012年,金融犯罪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同比2011年增长了78.5%;在刑事犯罪中比重不断提高,由2009年的4.5%逐步提升至2012年的7.5%。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主要是受刑事政策和执法力度等因素影响。在这些案件中,信用卡诈骗犯罪仍居首位,占金融犯罪案件的79.1%;非法经营金融业务案件增长迅速,占金融犯罪案件的8.2%。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内幕交易、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等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作案手法不断翻新。
值得注意的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率上升,涉及多个行业。共受理此类人员犯罪案件23件,有30名金融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与前三年相比均有所增长。涉案人员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私募等各个金融行业。同时,案件区域分布差异较大,由中心城区向郊县蔓延的趋势有所显现。中心城区仍是金融犯罪的高发地带,案发数量最高的黄浦区超过600件,崇明、金山等郊区县金融犯罪案发数量较2011年增长明显。
【案例】
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陆某、王某、张某在担任某保险公司运营中心核损员期间,由陆某联系汽车修理厂工人王某,利用他人已参保该保险公司且正在维修的车辆,在本市闵行地区故意制造三起两车相撞事故,再由该公司核损员高额定损理赔,骗取该保险公司保险理赔款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被告人陆某等人分别因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至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至13万元。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与汽车维修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公司车险理赔款的案件屡有发生。不少车主图一时方便,常将事故车、各类证件一起留给修配厂“委托理赔”,这无疑给个别修配厂、保险理赔员留下了骗保的“操作空间”。
对此,保险公司应当提倡车险理赔被保险人亲自参与,要求理赔单据被保险人亲笔签名,降低同类骗保案件发生的风险。此外,本案被告人还利用同一保险公司不同地域的车辆定损标准不一,修理费用差异较大的现状,将本市出险的车辆运到浙江、福建等定损价格较高的省份高定车损价格,再回本市修理,从中牟取差价。对此,保险公司应规范本市车辆外地事故定损的审查程序,合理设置不同地域的车险定损赔偿标准。
信用卡犯罪和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发展迅速
《白皮书》指出,近年来,信用卡“恶意透支”案件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部分银行发卡门槛低,存在资信审核不严和过度授信现象,易为犯罪分子利用。同时,部分持卡人盲目申领后大肆透支消费无法归还,对恶意透支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另外,非法金融活动犯罪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信用卡犯罪的第二类多发性犯罪,作案手法更多使用间接获利模式牟取不法利益,如以提供金融投资机会、金融交易平台、金融中介服务等形式,吸引投资者参与,攫取佣金、保证金、中介费等。为增加表面上的合法性,大多采用现代公司组织形式,以在工商登记注册的投资咨询类公司或境外金融机构国内派驻机构名义对外经营。同时,在互联网上建立公司主页,在高档写字楼租用场地作为经营场所,冒充合法经营的公司,使其行为性质更难以被及时识别。
【案例】
2010年4月28日,中天黄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发展代理商招揽客户,在中天公司提供的交易平台进行境外黄金保证金的变相期货交易。被告人杜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中天公司网站上填写《申请中天香港集团居间合作商信息登记表》,签订《居间代理协议》成为中天公司国内代理人,为中天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发展客户,同时约定按客户交易手数获取相应佣金。之后,被告人杜某某招揽了五十余名客户通过中天公司进行无实物的黄金期货交易。客户在中天公司的网站登记注册,并将钱款打入该公司的账号作为在香港黄金交易所炒黄金的期货交易保证金,进行保证金100倍数额内的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至案发,中天公司向被告人杜某某返佣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被告人杜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检察官寄语】
非法经营黄金期货交易 (俗称“地下炒金”)是2012年本市发案率最高的一类非法金融活动犯罪案件,数量已多达近百件。除在招揽投资人时隐瞒投资风险,夸大投资收益外,这类交易还隐藏在以下几种欺骗手段。
其一,交易设置的超过100倍的杠杆,使佣金和手续费占本金的比例较高,投资人极易在不断交易中因支付过高的佣金和手续费逐渐使本金消耗一空。其二,部分案件中交易并未对接境外期货交易平台,不法分子利用掌握操作平台的优势地位与投资人对赌,使投资人在交易中损失本金。其三,部分不法分子故意阻挠投资人取出本金,使投资人在不断交易中将本金损失殆尽;其四,个别不法分子通过交易软件提供虚假交易行情欺骗投资人,或者控制软件不让投资人盈利交易下单完成,使投资人处于必输格局。其五,个别案件中,投资人的资金金打入所谓保证金账户后,即被不法分子直接划走,之后账户余额仅是软件虚设。
提醒广大社会公众投资人,期货交易风险巨大,是一种“零和游戏”,并不适合普通投资人参与。同时,参与黄金等贵金属、外汇保证金、期货、延期交割的现货等交易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场所进行。
出现依托网络的金融犯罪
互联网和电子交易的发展给金融犯罪带来巨大变化,特别是与网络金融创新相结合之后,新的犯罪手法不断出现,使金融犯罪更易于实施和扩散,难以识别和查处。去年集中爆发的非法经营黄金期货案件、以及出现的POS套现“卡机分离,网络异地套现”等新类型就完全依托网络进行。
由于网络、电子支付等现代化交易工具淡化了对金融产品的实际使用人与合法持有人的识别,更易被犯罪分子所利用。借助网络和电话,银行卡已实现无卡支付,盗刷他人信用卡犯罪不再需要借助卡片载体,只需获取卡号、密码或者辨别码即能实现。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后,不法分子甚至可以不需要密码,利用电话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漏洞,盗划他人信用卡。
【案例】
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汪某纠集被告人杨某、叶某、彭某、刘某、黄某等人采用“卡机分离、网络套现”的方式实施信用卡套现活动。期间,被告人汪某等租借本市中山北路某处接待套现客户,并使用读卡器等读取客户信用卡信息资料后,通过QQ将信用卡信息资料及密码、套现金额等告知在厦门等地的被告人彭某等人。彭某等人利用取得的客户信用卡信息制成伪卡,在厦门等地使用POS机刷卡套现,再将套现所得扣除手续费后直接转入套现人指定的账户。经审计,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1月30日,被告人汪某等人采用上述方式非法套现人民币749万余元。被告人汪某等人以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10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使用POS机,采用虚构交易等方法进行信用卡套现已成为一种常见的非法金融活动,并形成一定的规模。不法分子或以公司经营为名,编造名目骗领POS机,或通过各种渠道非法租赁、购买POS机,然后以提供信用卡“养卡”、低息融资或贷款等名义发布广告招揽客户,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内资金,再以手续费名义牟取不法利益。虽然这类行为表面上满足了个别人员短期的融资需求,但却给发卡机构资金安全和持卡人利益带来严重的威胁。本案“卡机分离、网络套现”的作案模式中,不法分子还实施了复制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又给持卡人带来了信用卡被盗刷的新风险。
《上海金融检察白皮书》:打击金融犯罪需多部门共管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需要健全、完善的市场环境和司法环境予以保障。对于打击和防范金融犯罪,《白皮书》提出了如下建议:
完善征信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加快推进企业、个人征信系统建设,为信用卡、信贷等涉及信用等级的业务提供运作及发展的基础。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维护公民金融资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对员工加强客户信息的保密教育;建立完善客户信息的保密制度。
开展金融犯罪风险预测、预警,探索金融创新涉案风险评估。司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共同开展金融犯罪风险的风险评估预测和风险提示预警工作。
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展板、宣传栏、墙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法治宣传。金融机构应在营业网点、互联网主页、业务推荐过程中进行风险提示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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